惠州市拟出台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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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修订稿》明确,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商事主体登记的法定事项。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合法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修订稿》指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列入县(区)级以上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文广旅体、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商事主体原则上增设经营场所数量不得超过5个

《修订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筑等不合法房屋出具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商事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征求房屋产权人同意。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申请“一照多址”登记。

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一照多址”,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商事主体住所与增设经营场所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不适用“一照多址”,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一照多址”。

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可通过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商事主体以“一照多址”方式增设经营场所的,原则上增设经营场所数量不得超过5个(含5个)。新设企业可以在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参照企业变更住所登记程序办理。

两个以上商事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非住宅用房办理“一址多照”

《修订稿》明确,两个以上商事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申请登记为各自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一址多照”。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一址多照”登记。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多可同时登记为不超过10个(含10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在不改变房产性质的情况下,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不从事生产加工、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经营、货物仓储、动物诊疗、宠物经营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经营项目的,可以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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