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3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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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从3月26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根据该办法,购房人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将商品房预售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对于已收取的购房意向金、定金等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转为商品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留存,并应当根据预售项目建设方案和施工进度向监管部门申报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资金、用款计划,以及所需的税费。监管账户对应所有监管项目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申请解除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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